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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環境中,最常見、也最讓人困擾的糾紛,莫過於噪音與菸味。|台中律師事務所|西區律師事務所|西屯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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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環境中,最常見、也最讓人困擾的糾紛,莫過於噪音與菸味。
許多當事人長期忍耐,並不是因為問題不嚴重,而是不知道法律到底怎麼看這類侵入行為。
事實上,無論是菸害或噪音,我國法律與法院實務,已提供可供判斷之方向

一、法律是你的最強後盾

第 18 條第1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二、常見情況

1.菸味問題:
核心在健康權與居住安寧
菸草燃燒後產生的菸煙,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列為人類確定致癌物,基於此科學事實,我國制定《菸害防制法》,限制吸菸處所,以維護國民健康。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
當「人民長期居住環境的健康權」與「住處吸菸的一般行為自由」發生衝突時,應優先保障前者,以維護整體居住品質。
因此,法律關注的重點不在於「是否在自己家中吸菸」,而在於菸是否已侵入他人居住空間,並影響正常生活與健康。

 
2.噪音問題:以客觀標準判斷是否逾越容忍範圍
相較於菸害,噪音問題常被誤解為「非常主觀」,但實際上,法律對噪音的認定,係採取客觀判斷標準。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部(下稱環境部)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第9條第2項授權分別訂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下稱作業準則)、噪音管制標準,作業準則第2條將噪音管制區劃分為四類
是否構成侵害,以是否「超過法定管制標準」為重要依據之一
以多數人居住的「第三類管制區」(住宅為主,混合商業使用)為例,標準如下:
時段低頻噪音(20Hz~200Hz)全頻噪音(一般聲音)
日間 (07:00-19:00)37 分貝67 分貝
晚間 (19:00-23:00)37 分貝57 分貝
夜間 (23:00-翌日07:00)32 分貝52 分貝
 

三、證據的準備方式,包括:

1.分貝量測資料:
透過合格之分貝計進行量測,記錄噪音發生時之音量數值
2.影像及照片紀錄:
以錄影或拍照方式,保存噪音發生之時間點、持續狀態及可能來源位置(例如相鄰住戶門口、天花板或牆面),

3.報警

四、結語


法律並非要鄰里間完全消滅聲音,而是要求「互相尊重」在合理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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