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只剩空殼,他不肯簽字怎麼辦?——談離婚|台中婚後財產訴訟律師|西區婚後財產訴訟律師
離婚不是失敗,而是重新選擇人生的權利。✨
很多人問:「律師,如果他不願意簽字,我這輩子就毀了嗎?」
其實法律除了「兩願離婚」,還設有「裁判離婚」的機制。
帶大家快速釐清:
● 協議離婚:最和平,但協議書、證人、登記缺一不可。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裁判離婚:
當對方有外遇、家暴、遺棄等 10 大法定事由時,可以訴請法官判離。
即使沒有那 10 大理由,但如果婆媳矛盾、教育觀點嚴重衝突,導致婚姻出現無法修補的「破綻」,依然有機會爭取自由。
判斷的標準往往在於:這段婚姻是否已經「重大破綻」?
舉例來說…
1. 長期分居
2. 長期冷漠、不溝通、沒有夫妻互動(情感、生活)
3. 嚴重婆媳/家庭衝突
4. 子女教養嚴重衝突
5. 金錢觀
6. 長期爭吵或關係惡化
7. 言語羞辱、冷暴力、長期忽視
8. 生活價值觀完全不合
9. 人生規劃差異過大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你正處於猶豫或困境中,
記得先了解法律如何保護你,才能做出最理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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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律師,如果他不願意簽字,我這輩子就毀了嗎?」
其實法律除了「兩願離婚」,還設有「裁判離婚」的機制。
帶大家快速釐清:
● 協議離婚:最和平,但協議書、證人、登記缺一不可。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裁判離婚:
當對方有外遇、家暴、遺棄等 10 大法定事由時,可以訴請法官判離。
即使沒有那 10 大理由,但如果婆媳矛盾、教育觀點嚴重衝突,導致婚姻出現無法修補的「破綻」,依然有機會爭取自由。
判斷的標準往往在於:這段婚姻是否已經「重大破綻」?
舉例來說…
1. 長期分居
2. 長期冷漠、不溝通、沒有夫妻互動(情感、生活)
3. 嚴重婆媳/家庭衝突
4. 子女教養嚴重衝突
5. 金錢觀
6. 長期爭吵或關係惡化
7. 言語羞辱、冷暴力、長期忽視
8. 生活價值觀完全不合
9. 人生規劃差異過大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你正處於猶豫或困境中,
記得先了解法律如何保護你,才能做出最理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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