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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隨便解僱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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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 一、勞基法第11條

雇主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依法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事業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導致停工1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職缺可安置
✅ 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若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建議雇主先進行輔導、教育訓練、改善機會等相關證據,不要一句「表現不好」就解僱員工。
 


📌 二、要提前通知多久?

依年資不同,預告期間不同:
📅 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日前預告
📅 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 → 20日前預告
📅 年資3年以上 → 30日前預告

若未依法預告,雇主仍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三、勞基法第12條

發生重大違規情形時,雇主可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例如: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有受損害之虞
🔸毆打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同事或重大侮辱行為
🔸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故意洩漏營業秘密或造成公司資產損害
🔸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曠工達6日
 


📌 四、哪些人受到特別保護?

🤰 懷孕、生產、育兒勞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
❌ 不得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解僱或以此作為約定

🩺 職業災害勞工
原則上不得解僱。
只有在下述情形,才可能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定
✔️ 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不可抗力致事業無法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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