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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定期、不定期怎麼分?關鍵在「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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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分為:

✔️ 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原則上只有以下工作才能簽訂定期契約:

• 臨時性工作
• 短期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
• 特定性工作
 

👉 有「繼續性工作」需求,就應簽訂不定期契約,那什麼是「繼續性工作」呢?

✔️ 企業營運持續需要的人力
✔️ 與公司日常業務有關
✔️ 不是臨時增加的人力需求
✔️ 不是因特定專案才存在的工作
重點不是工作做多久,而是公司是否持續需要這個職位。

而且試用期並不會改變契約性質,如果工作本來就是繼續性工作,即使有試用期,也應屬不定期契約。
 

📚 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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